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8519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1998627日江苏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发挥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和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科协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活动准则,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四条  科协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有效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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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培养创新意识,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传播推广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行为。
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贯彻长期、稳定、有效发展的方针,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面向经济、面向基层、面向公众。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 任务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宣传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或者意见,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法、政策;制定科普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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